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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仁和0基础初级职称职称、CPA注会

发布:哈尔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09-27 15:23:02.0 点击: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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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发票是票据中的一种收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今天主要为大家讲解发票审核法。
  一、真伪审核
  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真伪,其他发票,可登陆各省市国税局网站查验真伪。
  二、票面审核
  1.审核票面各项要素是否填写完整、准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审核发票抬头是否为本单位全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一字不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发票票面印有纳税人识别号项且购买方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必须填写正确无误,否则,不需填写,无需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4.若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及账号”两栏信息必须准确完整。若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及账号”两栏要求不高,可以不填写,但是填写的话必须填写准确。
  5.在发票要求盖章处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要求盖在“销售方(章)”栏(备注栏)附近,不要偏离太多。不能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
  6.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压线错格。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7.审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名称要和实际一致,并准确选择税收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8.汇总开具发票的,审核是有附销货清单,专票销货清单必须从开票新系统开具,普票暂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从新系统开具,附有购物清单或小票也是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017年07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9.税率栏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填写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有无开错税率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10.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 “开票人”栏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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