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竞争越来越大了,手上不多拿几个证书很难再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的。现在对于很多想换行的女性来说会计是一门很好的工作了。现在随着会计证的取消,会计入门证书变成了会计初级了,但是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还是要学习的,只有这个两门基础底子打扎实了才能更好的学习初级的内容的。很多同学想仅仅靠刷题把初级考过,这种心理主要是侥幸心理,这样的培训机构也是不值得大家相信的,较主要的还是需要把书本知识掌握扎实的,仅仅靠做题肯定是不行的。
其实现在学会计的人多,主要就是会计行业入职门槛底,另外就是会计工作毕竟大部分时间在室内,不用在外面风吹雨淋的,挣的钱不多但也落个人舒服。
可是,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其实会计人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一定要具有“忧患意识”!暂且不论每年花费不少金钱和悠闲时间去参加考试,公司里面还要面临人事调整、审计评估、公司上市等等一系列的繁琐实务,单单就会计人自身来说,还是应该好好思考一下自己的职业前途,时不时的问问自己,我做会计到底为了什么?只有认清了自己的环境,看准了自己的目标,才能紧紧抓住宝贵的时间,不抛弃,不放弃!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班级人数有上限,各位学员可以先咨询一下,确定有名额,咨询袁老师,联系方式如下,希望同学们予以理解,谢谢。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必须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2018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哪些纳税人将从中受益?
根据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主要体现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的提高。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新增的受益群体。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断?
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8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2017年度适用文件规定条件判别;2019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五、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六、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七、《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此次政策调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由于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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